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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的嚴重程度分類

法律主觀性:

根據校園欺淩和暴力的嚴重程度,可以分為侵害、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校園欺淩和暴力達到壹定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被控若幹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根據案件事實,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和危害後果,確定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比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其他學生攜帶少量生活用品或者貨幣,未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出於欺淩弱小、欺淩弱小或者尋求精神刺激,多次欺淩其他學生,擾亂學校和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未成年學生中涉嫌犯罪的嚴重欺淩和暴力行為,我們將依法處理,特別是對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將堅決依法懲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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