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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為何要限制公民的代理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律師制度得到恢復而且不斷進行了改革,但是社會上出現了壹些懂得壹定法律知識而沒有律師資格又不在法律服務機構供職的公民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在社會上攬訟,這些人不受任何組織、單位的管理和制約,代理他人訴訟,牟取經濟利益(代理費),他們為了經濟利益甚至進行挑訟、偽造證據、賄賂法院工作人員、不法收費,擾亂訴訟秩序,影響了建設和諧社會。這些人們稱之為“黑律師”的不法行為有很大的隱蔽性,進行查處有較大的難度。再者如今社會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大為提高,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也大為增加,已無讓壹般公民為當事人做代理人的必要。新民訴法這樣規定有利於進壹步加強規範訴訟秩序,嚴肅法紀,使司法的公平、公正得以增強。對於那些有壹定法律知識又有誌於法律職業的人應該加強學習、依法加入和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光明磊落地為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出力同時依法獲取經濟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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