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