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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下的刑事律師

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律師港灣分析:壹般會見在押人員次數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看守所應當憑作出拘留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以下簡稱拘留決定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拘留復核決定書、恢復拘留決定書、收容遣送決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拘留被拘留人。異地羈押的,看守所應當憑羈押決定機關的羈押決定文書、需要異地羈押的書面說明和主管看守所的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對被羈押人實施羈押。

看守所異地羈押辦案機關臨時羈押被羈押人的,應當經負責看守所的公安機關批準,憑羈押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關羈押證明予以羈押。臨時保管的時間壹般不超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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