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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北湖派出所轄區劃分

管轄的案件範圍包括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立案偵查涉林刑事案件;

二、立案查處轄區內的治安案件,即維護轄區治安秩序的穩定。

三、立案查處有關林業行政案件;

四、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五、東北、內蒙古等大型國有森林公安機關還負責本轄區內的全部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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