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對投訴事項進行復查,或者投訴請求已經依法解決,仍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並在投訴接待場所多次纏擾,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滯留在信訪接待場所,尋釁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辦理來信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以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