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法律規定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壹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四)執行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並簽發執行的死刑案件。
(五)辦理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
(六)受理不服全市兩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七)審判由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八)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轄權。
(九)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十壹)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三)對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指導下級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下級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四)主管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指導基層人民法庭建設。
(十七)完成應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