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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

1之前的盜竊和中間的搶劫是不同的情況。盜竊罪不成立。因客觀原因未實施盜竊,未造成被盜方實際財產損失的,屬於盜竊未遂。除贓物價值巨大外,其他情況不定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

(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珍貴的國家文物為盜竊對象,應定罪處罰。

(3)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氣、天然氣。

(四)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壹般不按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

2搶劫罪成立: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開奪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王抗拒公安的行為構成拒捕,也是傷害警員,持非法管制刀具。在量刑時,可以加重處罰,損壞的警車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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