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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是否適用於單位行賄罪?

不適合且涉嫌單位行賄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所得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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