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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附帶後果

犯罪附帶後果是指根據刑法以外的非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將被剝奪或者限制從事某種職業的某些權利和資格;條文雖然不是刑法強加給犯罪分子的,但卻是犯罪的直接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官方網站最高人民法院查詢,犯罪的附帶後果是,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拍賣師、導遊、保安等職業;已經從事相關工作的,也將終止其職業資格。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將予以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處罰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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