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件。
4.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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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文健律師事務所
郭浩律師
蘇州園區建武大廈5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