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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立案偵查是什麽意思?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接到公民的舉報、控告、檢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或者觸犯刑律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後,主動投案,並在受理後,經領導批準立案查處刑事或者治安案件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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