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壹條公安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
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或者兩個以上未涉案但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其更換辯護律師。
第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代為辯護。
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請求可以用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口頭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