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說明案件性質嚴重,嫌疑人的供述基本都是在拘留期間取得的。
2.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是第壹次進看守所。他們不知道內部規定。他們壹直認為照顧自己的人就是辦案人。他們不知道自己的罪行有多嚴重,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麽權利。他們還擔心被刑訊逼供。就連辦案人員都讓他們簽字,但和他們說的不壹致,他們都不敢看或者簽了。這對自己相當不利。
3.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間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提出意見。還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見面溝通,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