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E) (a)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
F)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G)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H)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壹)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