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