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刑事拘留直訴機制是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公安機關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不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而予以拘留,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和審判。適用刑事拘留直訴機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及時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辦案單位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但是,人民檢察院在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時候,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在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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