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適當從輕處罰。
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五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調查與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
人民法院除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下列影響量刑的情節:
(a)案件的起因;
(二)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的平時表現,有無有罪態度;
(五)返還贓物、退賠;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諒解;
(七)其他影響量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