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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賠償刑事案件當事人的牢獄之災?

第壹,誰來賠償刑事案件當事人的監禁?

1.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坐牢,應當賠償。在接受刑事處罰之前或者之後,犯罪分子只要有償還能力,就應當依法返還詐騙被害人的財物。如果沒有還款能力,也應該分期還款。判刑是壹種懲罰,而不是免除民事責任。即使在監禁後,也應支付民事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所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供犯罪使用的個人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自行處理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被判刑人積極賠償,可以減刑嗎?

被判刑人積極賠償,不能減刑。減刑有六個適用條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不包括積極賠償,所以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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