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盜竊、詐騙、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搶劫罪)。
王、戴、高使用暴力解救張。在戴、王的幫助下,張為拒捕而逃脫了馮的追捕。如果高某知道張某事後被抓獲並解救,他也應該是搶劫罪的* * *犯。
至於是不是“當場”,我認為雖然張被抓後有壹定的時間間隔,其他三人才去營救,但還是可以理解為當場使用暴力拒捕。
或者王、張、戴是共犯。個人認為這不是轉化型搶劫罪。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涉案人員最後沒有把鋼材拿走,只是為了救自己的同夥。至於高,我認為如果知道真相,協助王岱的高也構成犯罪,但不是盜竊罪、搶劫罪。因為他的主觀方面不涉及這兩個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