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聘請了壹名律師為該刑事案件辯護,但律師表示,在法院做出裁決之前,他不懂法律。這是正確的嗎?

聘請了壹名律師為該刑事案件辯護,但律師表示,在法院做出裁決之前,他不懂法律。這是正確的嗎?

這是不對的。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和再審三個階段。辯護人在這三個階段有不同的辯護權。

1.辯護人可以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3.審判階段的庭前會議,審判的準備工作等。

當判決下來的時候,辯護就沒有意義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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