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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聘請了律師為其辯護 可律師說要等法院判決書下來 對法律不懂 請問這做法對麽

這種做法不對,刑事案件辯護是壹個過程,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審判***三個階段,辯護人在這三個階段分別有不同的辯護權。

1、偵查階段辯護人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審判階段開庭前會議、為開庭做準備工作等;

等判決書下來了,辯護就沒有意義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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