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根據司法實踐,以下五種情況,人民法院也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壹案有數個被告人,其中只有壹個人或幾人委托辯護人,而其他並未委托者,法院可以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民族聚居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5)年老體弱又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