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律師閱卷、通信、會見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是不用經過批準的,而非律師是要經過批準才可以。
還有就是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做辯護人,並且會見也不受限制,非律師在這個階段是不能做辯護人的。
再有壹點區別就是律師有調查取證權,非律師辯護人是沒有這個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