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由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參考:刑事案件辦案時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