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判決的,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