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參照本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