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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什麽時候可以委托律師?

法律解析:《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即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法律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為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為該未成年人聘請訴訟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受重傷的,其近親屬也可以為其聘請訴訟代理人。為了便於被害人行使這壹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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