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以下這些材料: 1、 律師 的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 2、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壹般是當事人家屬) 身份證 件和親屬關系證明。 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文件,律師可以隨時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壹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證件,看守所就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