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超律師擅長死刑及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的辯護,尤其是在經濟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毒品犯罪、故意傷害、走私、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敲詐勒索、盜竊、合同詐騙、金融等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辯護經驗。為多名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獲得成功,並得到改判,冤案獲得昭雪,使眾多 犯罪嫌疑人 被無罪釋放、獲得國家賠償、眾多被告人得到從輕減輕或 免於刑事處罰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