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種律師,當事人務必警惕,小心被其忽悠:
壹、風險收費律師。風險收費,顧名思義是指約定以案件結果作為收取費用的標準。法律明確禁止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收費的律師之所以不靠譜,首先在於其違反了上述部門規章,背離了刑事司法實踐規律;其次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二、熟人推薦律師。律師行業如同醫生行業,也是講究其專業分工的。委托律師也是如此,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找公司法律師,而不是知識產權律師,貪汙受賄或合同詐騙就應該找刑事辯護律師,而不是勞動糾紛律師……
三、“關系”運作律師。這種律師往往與部分政府官員甚至司法人員聯系緊密,尤其是業務來源方面。但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關系”律師不僅沒什麽用,反而會成為出賣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幫兇”。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