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起訴、刑事申訴、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壹般公開舉行。審查逮捕案件、拘留必要性案件和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的聽證會壹般不公開舉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第179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第180條
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不起訴聽證的程序
聽證的過程是:主持人主持,
1,調查機關宣讀的意見;
2、由檢察院宣讀案情;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聽證員就案件提出問題;
5、經合議庭審理,是否不起訴;
6.詢問調查機關對聽證意見是否有補充;
7.聽證會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