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最長的追訴時效是20年,過了20年後,並不是絕對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經最高檢批準,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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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核準追訴,湖北省宜昌市檢察院對壹起27年前的故意傷害案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進壹步辦理中。
1993年12月,李某與熊某同在湖北省某煤礦務工。因李某在宿舍洗澡後未倒洗澡水,二人發生鬥毆。經礦長調解,頭部受傷的李某表示放棄賠償。次日晚,二人為前壹晚的事情再次發生爭執,李某持木棍擊打熊某頭部,見熊某受傷倒地,當即逃離現場。熊某於翌日身亡。2020年10月,李某被抓獲歸案。同年10月22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檢察院對李某予以批準逮捕。
“過了20余年,這起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和影響是否依然存在呢?”帶著疑問,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深入案發地組織知情村民座談,並開展問卷調查,集中聽取當年知曉此案的35位村民代表的意見。最後,案件進入申請核準追訴階段,該院還及時協調縣司法局,為被害人家屬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核準追訴後,在法律援助下,被害人家屬聯名向宜昌市中級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李某支付67萬元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