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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的刑事案件記錄

法律主觀性:

監獄會有記錄的。1,監禁也叫刑事處罰,是指違反刑法應受到的刑事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1)主要刑種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2.犯罪記錄是指當事人過去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的記錄,也稱前科。個人犯罪記錄,存放在地方或國家檔案館,是自然人的歷史替代表現。3.刑事案件的檔案應當長期保存。根據檔案管理規定,檔案長期保存的最短時間為60年。60年後可以銷毀,公安、檢察、法院都有保存。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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