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為兩類,壹類是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壹類是所有案件材料。這兩個類別是包含的。之所以這樣分類,是因為他們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享有不同的權利。在調查階段。這兩類律師都看不到。根據法律,他們只能從調查機關了解到被指控的罪行和拘留地點。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然後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