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享有以下權利。摘自陳光忠主編《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版),第75-76頁。
——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有權對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申訴;
——有權參加法庭調查,有權在法庭上就起訴書指控的罪行進行陳述,有權向被告人提問;有權向證人提問和質證;有權對物證進行鑒定、認證,有權聽取書面證言等證據材料,有權就上述證據向法庭陳述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勘驗。
——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就證據和案件發表意見,與公訴人、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辯論。
——有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上訴。
——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