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前幾個過程的持續時間是:
1.最長拘役37天;
2.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但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可以延長1個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可以延長2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不能終結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如果發現其他重要犯罪,期限重新計算。也就是說,不算重算,逮捕後最長羈押7個月。
3.偵查結束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壹般為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管轄變更的,變更後的檢察院自受案之日起計算;
所以壹般情況下,嫌疑人最長會在被捕8個月後被起訴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