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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材料可以給當事人嗎?

法律主觀性:

會見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3.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需提供法律援助公函);4、委托人(通常是家庭)的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律師就可以隨時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和次數的限制。壹般刑事案件,如果妳有上述證件,看守所要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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