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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壹審宣判,請律師還有用嗎?

刑事案件壹審宣判,請律師還是有用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後,被告人仍然可以通過辯護律師提出上訴;如果判決已經生效,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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