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二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