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口頭證據是有風險的。因為了解案情的人可能都向偵查機關作證了,如果有矛盾的話,要麽是之前作了偽證,要麽是後來撒了謊。在審判過程中,證人很可能會改變證詞,謊稱自己是受被告人家屬或辯護人的故意教唆,以開脫自己的罪責。有可能因涉嫌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而成為“犯罪嫌疑人”。
如果只是了解案情,看看有沒有努力的方向是可以的,但這需要得到被害人家屬的同意。
作為受害者的律師,他通常不與被告的家人討論案情,更不用說寫下了這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