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壹般遞交給壹審立案庭。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的日期為上訴日期。原審人民法院負責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方當事人轉交。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將原審案卷和有關證據和上訴狀壹起移送上級人民法院。有的被告人由於對原審法官不信任或者為了快壹些,願意直接把上訴狀直接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其實,交給上級法院倒是耽誤了時間。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由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再連同壹審案卷和有關證據壹起移送上級法院。上級人民 法院收到壹審案卷和相關證據後才能決定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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