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刑事案件二審要開庭,如果二審決定不開庭的,會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於刑事案件上訴後遲遲未安排開庭,這種情況應當與二審辦案法官聯系,適當情況下可以催促其盡快安排開庭。刑事二審是有必要請律師的,但請律師不是強制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