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審理上訴、抗訴案件,除參照第壹審程序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法庭調查階段,審判人員宣讀壹審判決書、裁定書後,上訴人或者辯護人應當先宣讀上訴狀或者陳述上訴理由,對於抗訴案件,公訴人應當先宣讀抗訴書;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由檢察官先宣讀抗訴,然後由上訴人或者辯護人宣讀上訴狀或者陳述上訴理由;
(二)法庭辯論階段,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然後由檢察人員、訴訟代理人發言;抗訴案件,應當由檢察人員、訴訟代理人先發言,然後由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當由公訴人、訴訟代理人先行發言,然後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