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全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因為,如何作出最終判決——能否得到壹個好的結果,取決於能否找到所有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並簡明扼要、切中要害、合情合理、有理有據、有力度地向辦案機關說明。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律師只有介入案件,開展具體的辯護工作,才能發現所有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