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1)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或者爭辯。他們必須獲得審判長的許可,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必須予以警告制止。
(二)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監外執行的人、被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兇器等危險品的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幹擾法庭秩序的人員,不得旁聽。
(三)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區域,不得鼓掌、喧嘩、吵鬧、錄音、錄像、拍照等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不得發言和提問。
(4)審判長、值班人員和司法警察應對違反紀律者進行勸誡制止。不聽者可沒收影片和錄音帶或令其離開法庭,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5)參加旁聽的人員對法庭審判活動有意見,可以在法庭休庭後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出。
(3)書記員:請公訴人、辯護人就座。
(4)書記員:請審判長和法官到庭就座。
(5)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公訴人、訴訟參與人已到,被告人已被羈押候審,證人?在休息室休息,庭審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了。
(解釋124)
(6)審判長宣布現在開庭,被告人將被傳喚到庭。
(七)審判長查明當事人身份:
(1)查明被告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
(2)是否受過法律處罰及處罰的種類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