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通知。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時不會通知家屬,只需要通知案件當事人。以下情況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1。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經死亡,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通知時間是開庭前三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壹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通知書。應該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要求他們按時到庭進行什麽樣的訴訟活動。聽證通知至遲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日前送達。開庭前,法院會在法院公告欄進行公告,家屬也可以關註壹下。如果傳票無法送達當事人,將通知或公告送達家屬。能送達當事人時,除非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單獨出庭,否則不會通知當事人的親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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