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早期介入制度在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中的運用。早期介入制度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壹種方式,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中應用已久,但主要限於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早期介入。主要途徑是提前查閱公安訴訟卷宗,熟悉案情,以便快捕快訴。刑訴法修改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有所發展,可以參與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提出可行性建議,指導公安機關辦案。目前,提前介入制度已經成為檢察機關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對客觀公正辦案將起到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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