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審程序為:(1)庭前準備。查閱檢察官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讀法庭規則。法官就座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將被告人送至法庭,了解被告人基本情況,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3)法庭通過詢問被告人或證人、質證證據等方式調查案件事實。(4)法庭辯論申訴人和辯護人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證據是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了辯論。(5)被告人最後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已有犯罪事實或者重大嫌疑的,可以依法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逮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 *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