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委托律師,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但是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員包括: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